《社会救助法》实施在即,浙江做对了什么,下一步怎么做?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社会救助法》,定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社会救助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其颁布标志着社会救助制度完成了从行政法规向国家法律的关键跃升,为新时代切实兜牢民生底线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社会救助法》标志社会救助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在《社会救助法》出台之前,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的重要制度依据主要是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确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困难群众需求发生结构性变化,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些实践命题的系统回应。
一是救助对象结构发生变化。过去,社会救助主要聚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传统困难群体。近年来,一些家庭虽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住房支出、照护负担等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压力较重,容易陷入“支出型困难”,亟须制度性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救助需求更加多元。困难群众需求已超越单一的资金物资补助,迫切需要将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及资源链接等综合支持服务纳入法定救助范畴。
三是基层治理面临现实压力。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经办力量在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动态管理等繁重任务的同时,还面临着人户分离核查难、隐性收入发现难以及部门协同不畅等堵点难点,影响政策精准落地。
四是社会力量参与空间不断扩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基层社工站等力量,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困难群众需求评估、个案帮扶、资源链接和关爱服务,其法定地位与作用有待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和引导。
《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实施,正是对社会救助实践发展要求的全面回应。它将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制度安排上升为国家法律,对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措施、办理程序、社会参与、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为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社会救助法》的重要制度变化与浙江实践
立法离不开长期的制度实践。《社会救助法》是我国30多年社会救助工作实践和制度积累的产物,其中亦凝聚了浙江省作为改革先行区探索实践的宝贵经验和积极贡献。
一是对象扩围:把更多困难群众纳入制度视野范围。《社会救助法》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将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这意味着社会救助对象识别不再只看“收入低不低”,救助认定逻辑已从单一的“收入低于标准线”,转向兼顾实际支出负担与生活综合困难程度。
浙江省早在省级立法层面展现前瞻性。2014年颁布实施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率先将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除基本生活救助外,同步纳入专项救助范围。2019年,民政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将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2025年4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的《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扩围至低收入帮扶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年收入低于10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社会救助家庭供养义务人规定的家庭。这一系列改革举措内在契合《社会救助法》的立法精神,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在“扩中”“提低”中的兜底作用,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分层分类:构建梯度精准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救助。法律将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重点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重点回应困难群众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影响等方面的专项困难。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重点解决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这一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社会救助不再是“一项救助包打天下”,而是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分层分类、精准施策。
浙江省积极构建差异化的梯度救助格局。其中,核心层含特困、低保对象,按月发放救助金,全额或高比例享受专项救助,因就业、创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超标但财产符合条件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延展层含低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点提供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辐射层含低收入帮扶及其他监测对象,以社会帮扶为主,政府适度介入,如公租房优先配租、慈善项目对接等,同时纳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测。
三是便民高效:让救助申请和办理更有温度。社会救助工作直接面对困难群众,程序是否便捷、办理是否高效,直接影响群众的获得感。《社会救助法》对救助程序作出专章规定,明确申请渠道、核查机制、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告知程序等内容。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同时,明确要求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推动“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这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在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和服务下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社会救助数字化建设领跑全国。近年来,全国率先实现9部门15项救助事项“一件事”联办,开发“浙里救”移动端服务,为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提供在线申请、办理查询、举报投诉等便捷高效的救助服务。同时,持续强化困难群体动态监测与精准帮扶。一是强化动态监测。迭代优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系统,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全省动态监测292.28万人、户籍人口占比5.63%。二是突出重点帮扶。动态监测已覆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情况,重点关注收入骤减、支出骤增等高风险类型。目前,全省救助对象覆盖长病人员11.1万人、残疾人30.08万人。三是加强预警处置。加强多部门联动,依托人员结构、收支情况等19项监测指标,结合预警与入户核实情况,及时实施“解除预警、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服务类救助、专项救助”全流程闭环处置。今年一季度,全省监测预警2.28万条,发现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救助条件并纳入保障1.13万人,临时救助1.38万人次。
四是物质+服务:推动社会救助从“资金救助”走向综合帮扶。《社会救助法》明确,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这一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社会救助对象需求日益多元,仅靠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已经难以完全回应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在基层实践中,很多困难家庭的困境并不是单一的收入不足,而是多重问题交织。有的特困老人不仅需要基本生活保障,还需要定期探访、助餐助洁、就医陪伴和精神慰藉;有的低保家庭儿童不仅需要教育救助,还需要心理支持、成长陪伴和社会融入;有的重病重残家庭不仅需要医疗救助,还需要照护支持、康复资源和家庭照护者减压服务;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对象不仅需要就业岗位信息,还需要能力提升、就业辅导和信心重建。因此,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提出,意味着社会救助正在从“物质救助为主”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转型。这种转型对专业社会工作力量提出了更大需求。通过个案管理、需求评估、入户访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建设等专业方法,可以帮助困难群众从“被动接受救助”逐步走向“增强发展能力”。
浙江着力构建“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新格局。聚焦多元参与,推动社会救助从侧重“政府救助”向完善“弱有众扶”服务体系发展。依托“大救助信息系统”,将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升级打造为“民生服务综合体”,深入实施“探访关爱”“共富同行”“善居工程”等服务项目,全面构建起“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格局。围绕低收入群体子女入学、重大疾病保险、残疾人社会融入等需求,累计设置帮扶项目近5000个,累计服务超300万人次。开展“善居工程”,为1.7万余户困难家庭托起安居梦。
五是社会参与: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协同治理格局。《社会救助法》专设“社会力量参与”一章,明确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法律特别提出,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这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政府承担兜底保障的主体责任,社会力量则可以在精细化服务、个性化帮扶、资源整合、社区支持网络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开展入户走访和需求评估,帮助发现困难群众的真实需求;慈善组织可以围绕大病救助、助学帮扶、困境儿童关爱等领域提供补充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参与探访关爱、陪伴服务、生活帮扶;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和社会慈善资源可以通过“五社联动”形成救助合力。
浙江省深化“弱有众扶”体系建设。2023年,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促进救助需求方、资金供给方与服务提供方三方有效对接,推进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各地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措施,推进社区社会企业、众扶保等救助服务制度创新,涌现了宁波“八大善扶工程”、湖州“六有六无”、温州“真爱到家”等一系列“弱有众扶”服务品牌。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协同3800多家社会组织,撬动3100多家爱心企业,共同实施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充分激活“五社联动”活力。
六是监督保障:让救助资金和群众权益更有保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是困难群众的“保命钱”“救急钱”,必须管好用好。《社会救助法》对救助监督和保障作出系统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要求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对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申请、应救未救、错救漏救、违规发放、泄露个人信息、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骗取社会救助等行为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行为,法律明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这体现了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安全的从严监管。同时,法律也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家庭收入、财产、疾病、残疾、婚姻、就业等大量敏感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困难群众尊严的重要体现。
坚持法治导向与数字赋能相结合,浙江省全方位构筑社会救助监督保障体系。一是强化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依托省级大救助信息系统,创新开发“主动发现、工作人员履职”两个监管功能,以及“资金发放、卡折代管、政策应享未享”三个风控模块,构建大数据监督闭环,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二是严守信息防线。在推进数字化改革进程中,通过技术手段严格限定敏感信息查询权限,坚决防止隐私泄漏,在精准施救的同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尊严与合法权益。三是深化阳光透明。全面推广“幸福清单”机制,将救助结果集成化、可视化,并建立定期送达机制,让群众清清楚楚知晓“应享已享”政策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举措
下一步,浙江将紧扣《社会救助法》立法精神,推动实施五方面举措,率先打造法治化社会救助省域样板。
一是加快修法完善救助制度体系。加快启动《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修订工作,将上位法中“分层分类、协同高效、便民利民”的核心导向全面融入法规架构,确保国家法律精神在浙江率先落地生根,构建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现代化社会救助法规体系。利用全媒体矩阵,针对困难救助对象、从事救助实务人员、社会公众等,扎实开展《社会救助法》普及宣传,加大对一线救助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有效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二是细化配套政策优化救助认定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财政、教育、医保等10部门修订《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紧扣共同富裕要求,优化五类救助对象结构:明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帮扶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针对重残重病、失能老年人、孤独症儿童、单亲多子女家庭等特殊群体给予政策倾斜。重点适度扩围,新增“低收入帮扶家庭”(三口之家年收入10万元以下),扩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对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条件者落实相应救助待遇。
三是深化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持续深化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做强做实“浙里救”应用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健全大数据筛查预警模型,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从传统的“人找政策”向智能的“政策找人”根本转变,确保困难群众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是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制定机制,加强特困供养制度与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重点强化对特困人员医疗、照护、应急等刚性支出的全额保障,确保最困难群体生活无忧、供养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五是全面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专业社工和慈善力量参与,重点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个性化服务,加强“民生服务综合体”“民生大篷车”等服务阵地和载体建设,将服务类社会救助纳入基层平台统筹实施,持续深化“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全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社会救助新样板。
六是强化监督执纪,构建综合治理的安全防线。严格落实《社会救助法》监督问责机制,构建“热线响应+数字监管+综合治理”的全链条防控体系。服务保障方面,全面畅通省、市、县三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落实专人值守与快速响应机制,深化“大数据监管”模式,用好用足主动发现、工作人员履职两个监管功能,以及资金发放、卡折代管、政策应享未享三个风控模块,实现对救助权责、资金流向、干部履职的闭环管控。坚持“阳光救助”,持续深化“幸福清单”定期送达机制,确保政策、资金、结果全公开,坚决守好困难群众的“保命钱”和“隐私线”,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的公信力与透明度。
